2005年11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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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施重手 灾难方可免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慕雨

  本报讯  浴场燃起大火,紧要关头消防人员却发现消火栓根本不出水。这场火灾损失惨重,还引燃了一场浴场与自来水公司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官司,日前湖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今年4月12日,湖州市朝阳影都浴场着火,浴场员工发现后报警,同时打开浴场的室内消火栓,但没有水。119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了消防官兵赶到现场,但当官兵打开浴场大楼外的户外消火栓时,也无水喷出。大火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扑救才被扑灭,3人死亡,浴场直接损失4万多元,并赔偿了3名死者家属各30万元。
  浴场经营者之一的葛国华认为,消火栓不出水是由于自来水公司未尽供水义务,自来水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年6月,葛代表浴场的全体合伙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共计104万元。
  湖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浴场的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管道设施是分道安装的,发生火灾时消防用水管道处于缺水状态,原因是浴场大楼外的消防水管总表处的户内阀门闸板脱落、阀门丝杆生锈不能开启,造成水源隔断。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由供水设施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维护和管理”,本案中浴场消防管道缺水是浴场自身对供水设施未尽到维护和管理的责任所致,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浴场自负。
  由此,湖州中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目前尚在上诉期内。但不管结果如何,这个案子争议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有关单位一定要履行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职责。眼下正是火灾预防的重点季节,惟如此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消防设施的作用。